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银行总行出具贷款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的内容、格式由各银行总行确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未获批准,银行贷款承诺自然失效;获批准的项目、如果银行认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业主归还贷款能力不能达到银行要求,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承诺。
四、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贷款审批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评审效率,运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来源
http://law.baidu.com/000570240002c1d1df33f4e4a05e1dd1593b0064c03d.html
